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共享员工”等用工余缺调剂工作的通知

2020-06-03 10:03:46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社厅就业处 


皖人社秘〔2020〕5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将疫情对企业和劳动者影响降到最低,省厅决定全面推进“共享员工”等用工余缺调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总结推广合肥、滁州等市经验做法,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互助、职工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共享员工”等用工余缺调剂方式,促进人力资源合理调配,缓解企业用工压力,稳定劳动者就业岗位,助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组织受疫情影响暂未复工或开工不足的餐饮、文旅等服务企业“共享”员工到订单较多的制造业企业短期工作,或在用工具有淡旺季特征、岗位具有互补性特点企业间开展员工余缺调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园区管委会等作为见证方,指导双方企业、职工和企业工会组织签订调剂协议,明确双方企业和职工的权利义务,组织自愿参加调剂的职工到借入企业提供1-4个月左右的劳务服务;职工与借出企业应当按照调剂协议约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务服务期间,职工薪酬、社会保险等所需资金由借入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借出企业,由借出企业及时足额发放、缴纳。借入企业应为到本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险;职工在劳务服务期间出现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执行,借出企业与借入企业应在调剂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工伤补偿办法。提供劳务服务到期后,职工应按照协议约定回到借出企业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用工余缺两张清单。各地要积极借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按照自愿原则,以受疫情影响尚未复工、稳岗压力较大的餐饮、文旅等服务业企业和订单较多、用工缺口较大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摸清辖区生产存在淡旺季、用工存在阶段性特征的企业用工情况,建立企业用工余、缺清单。

(二)搭建市级对接平台。各地要按照政府、市场、企业、职工四方共商、共建、共用、共享的原则,充分依托“安徽公共招聘网”和地方性网络招聘渠道,积极引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搭建完善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对接平台,鼓励和引导有用工余缺调剂需求的企业通过平台发布调剂职工人数、技能水平、待遇需求、用工时间等信息,促进本地企业供需信息及时对接。

(三)实施省内对接调剂。省厅将在省级层面建立“共享员工”调剂机制,在“安徽公共招聘网”开设跨区域调剂对接专题平台,供有跨区域调剂意愿的企业发布用工余缺调剂需求,及时将达成调剂意愿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所在地人社部门,并督促做好调剂指导和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在全省范围内“共享”。

(四)完善制度保障。指导和督促企业、职工和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签订用工余缺调剂协议,对调剂用工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伤保障、教育培训、生产防疫安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保障双方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有违背市场规律和公义的行为,确保制度公平。要围绕用工调剂违约清退和惩处,建立完善企业和职工信用监管办法。

(五)提供资金支持。对开展“共享员工”等用工余缺调剂的企业和提供调剂对接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适当奖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共享员工”等用工余缺调剂工作对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稳岗压力、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的重要意义。省厅成立“共享员工”工作专班,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地工作。各地要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学习借鉴合肥、滁州等市的典型做法,细化举措,大胆创新,广泛推广,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积极宣传“共享员工”等用工余缺调剂工作,鼓励引导有调剂用工意愿的企业和劳动者积极参与。要及时选树一批企业“员工共享”等用工余缺调剂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吸引更多企业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压实工作作风。各地要通过走访企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共享员工”等用工余缺调剂工作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及时完善政策举措。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政策落实落细。疫情期间,省厅将适时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市分别于3月31日、4月30日上报工作进展,参与用工余缺调剂园区、企业名单以及调剂用工人数等信息请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张轶材,0551-62998236

省人才服务中心:吴  玮,0551-62998308

省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李  振,0551-62643964

 


20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