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英文译名为“Anhui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Association”,简写为“AHR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与管理以及有人力资源服务需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规范行为,促进人力资源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紧密联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支柱产业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提供精准、高效、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促进会员单位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研究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市场、产业服务等政策法规;
(二)搭建多种平台,发挥桥梁作用,促进信息传递,建立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其他组织之间通畅高效的沟通渠道;
(三)组织协调安徽省各类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业务合作、经验交流,组织会员与人力资源相关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理论研讨等学术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人力资源行业的联系,加强本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能力建设,促进会员间交流合作、共同发展;
(四)组织开展人才培训、考察交流、信息业务咨询,引进并推广先进服务方法,展示新产品、新技术,统计有关数据,编纂有关图书,组织论坛、讲座等活动,为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提供各类服务;
(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授权下制定统一服务标准,组织制定自律公约并监督执行,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
(六)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落地;
(七)承接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与管理以及有人力资源服务需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省从事招聘、高端人才寻访、测评、培训、咨询等服务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人力资源服务需求和有交流合作意愿的各类经济组织;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的刊物和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国家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由副会长轮流担任执行会长(每轮任期1-2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本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一名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不设监事长,由副监事长单位轮流担任。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不得兼任副监事长和监事。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