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部分政策文件的通知

2020-05-13 14:17:01


皖人社秘〔2020〕81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省厅对现行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宣布废止以下15件政策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1.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新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0〕15号);

2.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63号);

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119号);

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10号);

5.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

6.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19号);

7.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359号);

8.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381号);

9.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农保扩面试点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前准备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9号);

10.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29号);

11.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14号);

1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承诺不裁员期限问题的批复(皖人社秘﹝2012﹞311号);

1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96号);

1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5号);

15.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299号)。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