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 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3-08 11:08:09


信息来源: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皖人社秘〔2021〕5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调整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集体合同审查权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受理驻合肥的中央、省属企业集体合同审查的申请。驻合肥的中央、省属企业集体合同审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交由合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设区的市、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

二、切实加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监督管理

(一)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调整的衔接管理。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妥善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调整的衔接工作,同步移交已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名册、行政许可台账等基本信息,指导所辖县(区、市)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不得“一放了之,只放不管”。

(二)严格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政策规定。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指导所辖县(区、市)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把许可入口,推动劳务派遣规范发展。

(三)进一步优化办理服务。各地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注销等情况管理台账,对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核查、内部审批、批复文件、监督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加强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简化办事环节,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事指南,细化工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提高服务效率,自202141日起,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可由各设区市根据统一样式要求自行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具体样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行政审批事项“放管服”改革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实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监管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地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劳务派遣单位的5%,抽查频次不少于1次。

三、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审查工作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制度,确保在法定时限内按时完成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要加强与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数据信息,准确掌握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及时跟踪服务和掌握进展动态,切实做到“应报尽报、应审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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