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通知

2021-11-18 10:07:06


信息来源:养老处 


皖人社秘〔2021〕22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不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完善企业薪酬福利体系,有利于健全企业人才激励机制,对于提高我省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增强我省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吸引力;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对于保持我省企业健康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发展企业年金作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坚持增强企业活力、实现共同富裕为中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在健全机制、加强宣传、精简程序、规范管理、扩大范围上下功夫,让广大职工共享发展成果。

二、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力度

坚持政府搭台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政策宣讲与业务推介相结合、全面普及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相关单位、新闻媒体共同参与,重点宣传企业年金“是什么、为啥建、怎么办”等问题,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参加企业年金的认识。2021年内,各市结合实际可开展一次企业年金推介活动。从2022年起,各市要制定企业年金年度宣传计划,结合“四送一服”“四进一促”等活动,与民政、教育、卫健、税务、国资、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开展多维度、多层次、多方位的宣传活动,每年应举办不少于2场的企业年金政策推介活动,深入5家以上用人单位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实地调研和宣传工作,真正让企业年金宣传深入基层、单位和职工,营造企业年金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支持引导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企业年金。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医院等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年金的有关规定,稳妥有序地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不断提升企业年金覆盖率。

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鼓励其带头建立企业年金,将企业年金作为改进和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提升企业品牌的重要措施;要督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退休后待遇水平。相关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高新区、自贸区管理机构加强宣传和指导,通过财政补助、税收抵扣等优惠政策,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或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进一步增强企业集聚人才的竞争力,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四、指导用人单位科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业务指导。年金方案应遵循保障与激励、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企业缴费权益归属、待遇计发条件以及中止缴费情况处理等。年金方案缴费标准,应综合考虑不同岗位、年龄、绩效、贡献等因素,可以对劳动模范、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骨干管理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予以重点倾斜。对于因个原因自愿放弃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不参加企业年金。

对于暂不具备建立单一计划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以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高级管理人员或对单位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核心技术人员、科研创新人才团队成员等先行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支持合肥、蚌埠、马鞍山、芜湖等市探索企业年金自动加入机制,创新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模式,从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着手,逐步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和调整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精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放管服”的要求,在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时,不再要求备案单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机构查询核实。

省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备案单位,由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内对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内部协助核查函查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协查函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函。负责年金备案的部门应将复函与建立年金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一并归档。

省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备案单位(如总部在皖的省外分支机构),由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送协助核查函(见附件1),同时请求对方给予复函。复函应与提交的备案材料一并归档。

六、鼓励优化年金管理机构创新服务

各年金管理机构要以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丰富和优化产品供给,将企业年金和其他附加优质产品组合,向企业和职工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各年金管理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行业自律公约,简化单位参加企业年金或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工作程序,进一步优化参保缴费、权益查询、账户转移、待遇支付的工作流程,进一步降低受托、账户、托管和投资等环节的管理费用,有条件的免除离职人员保留账户的管理费。

各年金管理机构要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无感认证等新技术,实现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与账管人、委托人与投管人之间的数据互通,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立年金的企业提供数据不落地服务。

 

附件:1.关于协助核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的函

         2.我省企业年金受托机构一览


 附件.doc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