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协〔2021〕6号
各会员单位:
近年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为贯彻《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教发〔2021〕5号)精神,全面清理整顿 “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查工作内容
(一)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审批设立,其名称经批准方可使用。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冠 “大学”或“学院”、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三)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 “大学”“学院”字样。
(四)登记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结合实际,通过组织机构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等 方式进行规范。
(五) 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 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社区学院,不得单独使用“大学” “学院”字样,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
二、自查工作时间
各会员单位务必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和整改措施以电子形式报送至协会秘书处。
三、自查工作要求
(一)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到本次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予以高度重视。要在第一时间将通知精神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转达,抓紧时间、迅速落实、务求实效。在自查同时,应认真做好整改和学习工作,杜绝使用不当 名称登记行为。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将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对逾期仍违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开展活动的,按照主管和 属地原则,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涉及虚假违法 广告或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袁远、金文君
联系电话:18919692907、13359019256
邮 箱:ahrsayx@163.com
附:名称登记使用情况自查表
2021年6月2日